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269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4月20日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1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
元。
扣案沾有愷他命殘渣之盤子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甲○○於民國98年3月30日凌晨3時許,在中壢市○○
路路旁,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同日凌晨4時10分許在同路357號前臨檢查獲,並製
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現場查扣沾有愷他命殘渣之盤子1只。
(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1件。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扣案沾有愷他命殘
渣之盤子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供吸食愷他命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述在卷,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