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裁定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者準用之
,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第一審簡易判決於93年3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
間,算至93年3月25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3年3月29日
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蓋於上訴狀上可考,其已逾上訴
期間,該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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