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55號原告 李萬輝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被告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德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