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金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金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金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受刑人蔡金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持有第四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12.17│98.12.17│98年9月初某日起至約一│││││星期後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0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0號│98年度偵字第29845號、│││││99年度偵字第729、249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24│99.08.24│100.06.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10│99.09.10│100.06.08│├─┴─────────┼───────────┼───────────┼───────────┤│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11085號│11085號│第4581號│└───────────┴───────────┴───────────┴───────────┘
受刑人蔡金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1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46罪,各處有期徒刑15年││││月│2月││├───────────┼───────────┼───────────┼───────────┤│犯罪日期│①98.09.25②98.09.25│①98.09.26②98.09.29││││③98.09.28④98.09.29│③98.10.03④98.10.06││││⑤98.09.30⑥98.10.03│⑤98.10.10⑥98.10.14││││⑦98.10.04⑧98.10.05│⑦98.10.18⑧98.10.19││││⑨98.10.06⑩98.10.11│⑨98.10.22⑩98.09.26││││⑪98.10.25⑫98.11.12│⑪98.09.27⑫98.09.28│││││⑬98.09.28⑭98.09.28│││││⑮98.09.29⑯98.09.30│││││⑰98.09.30⑱98.09.30│││││⑲98.10.01⑳98.10.01│││││㉑98.10.02㉒98.10.03│││││㉓98.10.03㉔98.10.04│││││㉕98.10.05㉖98.10.05│││││㉗98.10.05㉘98.10.06│││││㉙98.10.07㉚98.10.09│││││㉛98.10.10㉜98.10.14│││││㉝98.10.14㉞98.10.14│││││㉟98.10.16㊱98.10.16│││││㊲98.09.29㊳98.10.01│││││㊴98.10.06㊵98.10.10│││││㊶98.10.12㊷98.10.16│││││㊸98.10.21㊹98.07.15│││││㊺98.08.15㊻98.11.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9845號、│98年度偵字第29845號、││││99年度偵字第729、2490│99年度偵字第729、2490││││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08│100.06.0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9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1.17│100.11.17││├─┴─────────┼───────────┼───────────┼───────────┤│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4581號│第45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