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姓名許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受刑人甲○○(原姓名 許世樂 )因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第八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持有衝鋒槍││├───────────┼──────────┼──────────┼──────────┤│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6月│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犯罪日期│78.04.25│78.08.09│78.07.0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78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78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78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5955、6229、7487、│5955、6229、7487、│5955、6229、7487、│││7491、7554、7581號│7491、7554、7581號│7491、7554、7581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79年上重訴字第27號│79年上重訴字第27號│79年上重訴字第27號││實├─────────┼──────────┼──────────┼──────────┤│審│判決日期│79.12.26│79.12.26│79.12.2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0年台上字第1365號│80年台上字第1365號│80年台上字第13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0.03.28│80.03.28│80.03.28│├─┴─────────┼──────────┼──────────┼──────────┤│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備註│編號1、2、3、4、5號│││││五罪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殺人未遂│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減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有期徒刑2年9月│身││├───────────┼──────────┼──────────┼──────────┤│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不予減刑│││││││├───────────┼──────────┼──────────┼──────────┤│犯罪日期│78.07.20│78.07.2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78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78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5955、6229、7487、│5955、6229、7487、││││7491、7554、7581號│7491、7554、7581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79年上重訴字第27號│79年上重訴字第27號│││實├─────────┼──────────┼──────────┼──────────┤│審│判決日期│79.12.26│79.12.2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0年台上字第1365號│80年台上字第13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0.03.28│80.03.28││├─┴─────────┼──────────┼──────────┼──────────┤│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刑法第271條第1項││││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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