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選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順龍 律師
林政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