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林意堂 債務人 劉素寬 即 劉家棋 債務人 陳佩臻 債務人 劉素卿 債務人 劉志成 債務人 劉志松
一、債務人陳佩臻應於被繼承人 劉素珍 之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素寬即劉家棋、劉素卿、劉志成、劉志松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