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163號聲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偉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26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金額新臺幣5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110年7月5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本票(票號TH404836)有記載受款人,為記名本票,惟其記載之受款人為「兆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有異,依形式觀之,自難認聲請人已取得該本票票據權利,因之,聲請人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