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20號聲請人 施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255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