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21號聲請人 胡宏芬 (即 胡業勛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鞠云彬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