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2號上訴人 陳昱蓉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德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黃光進法官劉家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