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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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1)殺人罪案件,經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2891號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80年聲減字第6894號徒刑減為15年確定。(2)竊盜罪、妨害自由罪、詐欺罪、妨害風化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聲字第1343號定執行7年4月確定。於86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竊盜、妨害自由、詐欺及妨害風化等案件,均經確定在案,於86年4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6年12月14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7475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所餘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