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28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98年4月2日│97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3號│字第23913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苗交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70號│4553號│││├────┼────────┼────────┼────────┤││判決│98年5月6日│98年7月30日││││日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苗交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決││370號│4553號│││├────┼────────┼────────┼────────┤││判決│98年5月25日│98年8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52號│字第1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