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40號聲請人 李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44611-71100000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1370-0111100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4317-5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