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09號上訴人即被告日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培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詠砂石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12,751元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212,751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4,
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