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2號聲請人 李昭漢 相對人 李武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昭漢為相對人李武忠之子,關係人 李昭志 為聲請人之弟,因李昭志於民國105年1月1日死亡,爰請求改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經查,相對人李武忠迄本件裁定時為止,尚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或曾受宣告,惟未確定),關係人李昭志亦未曾經選定為李武忠之監護人(或曾經選定,然未確定即已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含非現住人口)、本院依職權於105年3月17日查詢之全戶基本資料各1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請求改定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