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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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7號

原告 黃添財 (兼 王麗雲 之承受訴訟人)

王朝森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朝川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玉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

被告 楊萃仁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訴訟代理人 林羿萱 律師

簡榮宗 律師

複代理人 邱律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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