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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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7號
王朝森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朝川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玉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
被告 楊萃仁
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訴訟代理人 林羿萱 律師
簡榮宗 律師
複代理人 邱律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