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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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239號

原告 方文祥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 律師

被告 高春生

法定代理人 高粘阿珠

被告 高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整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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