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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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415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被告 黄美蕙 (原名 黄煐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黃美蕙 (原名 黃煐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黄美蕙(原名黄煐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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