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交簡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交簡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基交簡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正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正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李正欽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酒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7年5月24日17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住處內,飲用高粱酒之酒類,之後,竟未待酒精作用消退,仍於107年5月24日23時餘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上班送貨,於107年5月25日凌晨3時29分許,途經基隆市○○區○○路○○○○號前,適遇警攔檢並發現其身上散發濃酒味,為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李正欽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達為每公升0.29毫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7年5月25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368號卷,第6至7頁反面、第19頁正反面】,並有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當事人酒精濃度測試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之基本資料各1件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而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玆審酌被告飲酒後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欠缺深刻反省及忽略家人之擔心,適經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達每公升0.29毫克,顯見其視道路交通安全於無物,罔顧公眾往來安全,並漠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改之意,兼衡其前未曾有酒駕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徵,素行尚佳,並考量本次酒後駕車行為並未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害,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貨車司機、家庭經濟狀況不富啻【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368號卷第6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復參酌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倍,而吐氣酒精濃度達0.5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0.75MG/L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1.0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 蔡志中 著,對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及所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暨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時間與路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勿心存僥倖。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徵,是其素行良好,亦有相當自我節制克制能力,洵堪認定,其今因一時失慮,心存僥倖致偶罹刑章,且其於上開107年5月25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亦有悔改之意,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其經此警詢、偵訊及本院上開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再三斟酌認本件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均以宣告緩刑2年, 用啟 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況且喝酒之代價係行政罰及罰鍰、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職是,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酒,之後,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自己了,否則,自己貪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果,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再者,賺辛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而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酒肉朋友,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友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友全失蹤,自己應乘這次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反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不再酒駕受罰害自己,自己要學學上開有些酒意朋友,不開車給人載,自己不受害而酒駕友人受罰,不干我的事,好好想一想,自己要有智慧看清楚,不要被別人的小聰明蒙眼了,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賤了自己,何必呢?再者,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是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是日已過,命亦隨減,切勿被酒綁架,更不要酒後駕車,自己宜早日做自己想做的事、早日實現夢想、妥善安置自己健康財產,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平安健康錢,若存錢比喝酒快,錢多存一些,平安健康多給自己一些,自己給自己一條平安路,亦給大家共享這一條平安路,日後切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不要硬擠進監獄世界,別人給機會只有1次,不會有第2次,自己要好好節制,日後切勿喝酒駕車,否則自做自受,不要抱怨,亦不要怨天尤人了,亦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酒後駕車肇事變成自己終生遺憾,後悔會來不及,這樣的心態觀念行為,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交通來往安全。
四、按法院組織法業於民國107年5月8日增訂第114條之2條文規定:「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並經總統於同年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61號令公布,且自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準此,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均應更名記載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又因上開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係增訂之規定,且並非法律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七、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珮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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