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40號聲請人玉揚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備註001帝華產業有限公司 許厚生 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行108年12月13日109,944元MN0000000002帝華產業有限公司許厚生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行109年1月7日5,498元M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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