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 劉喬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1,2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雅雯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花蓮縣○○鄉○○段○○○○○號:面積519.23㎡×107年1月公告現值350元/㎡×原告劉文正分割權利範圍1/2=90,865元
(二)花蓮縣○○鄉○○段○○○○○號:面積573.34㎡×107年1月公告現值350元/㎡×原告劉文正分割權利範圍1/2=100,335元
(三)綜合上計:新台幣19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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