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燁庭選任辯護人葉恕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燁庭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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