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26號上訴人即原告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麗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7,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