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雅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0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商品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雅云於民國106年12月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00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1件,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再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前於106年12月間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0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
107年7月27日起至108年7月26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07年度緩字第880號及107年度緩護命字第771號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屬實。另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1件,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蝦皮拍賣網站帳號「yayun」網頁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及扣押物品相片2張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