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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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明維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乙○○等人給付扶養費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付聲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下稱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獲准,且本件聲請之人證、物證俱在,實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乙○○等人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係無資力者,業經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