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投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302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7,527,2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孫于淦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