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博睿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林金發律師

被告 黃建勝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11號、第1261號及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博睿以新臺幣10萬元、被告黃建勝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二、被告吳博睿、黃建勝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 8月。

  理 由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訴字第127號案件,被告二人於民國114年7月2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命被告二人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庭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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