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告 陳翰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原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翁其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告 陳翰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原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