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黃文政 (財團法人 覺榕 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覺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及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覺榕教育基金會前於民國102年6月11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同年月18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3冊第2頁第483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0年4月28日召開第3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4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0年
6月29日屏府教終字第11020694901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6年度法登他字第108號變更登記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屏府教終字第11020694901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0年9月3日屏府教終字第1104087810
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覺榕教育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4條,係因增加業務項目及會址變更,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之成立乃承續覺榕法師推│本會之成立乃承續覺榕法師推││動淨化人心、尊重生命、肯定│動淨化人心、尊重生命、肯定││人性的精神及關心教育之德風│人性的精神及關心教育之德風││。以推展文藝、親職教育、體│。以推展文藝、親職教育、體││育教育、終身學習教育及老人│育教育、終身學習教育及老人││樂齡教育等為首要辦理之公益│樂齡教育等為首要辦理之公益││性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性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定辦理下列業務:││一、舉辦認識家鄉、婦女知性│一、舉辦認識家鄉、婦女知性││講座及促進婦女權益研討│講座及促進婦女權益研討││會活動。│會活動。││二、舉辦美化社會、淨化人心│二、舉辦美化社會、淨化人心││、環境保護之講座及活動│、環境保護之講座及活動││。│。││三、結合本縣各機關、學校和│三、結合本縣各機關、學校和││社團,推廣藝文教育、親│社團,推廣藝文教育、親││職教育、體育教育及老人│職教育、體育教育及老人││樂齡教育活動。│樂齡教育活動。││四、募集急難救助基金協助弱│四、募集急難救助基金協助弱││勢民眾及協助本鄉籍之學│勢民眾及協助本鄉籍之學││生完成學業。│生完成學業。││五、募集經費協助本縣各學校│五、募集經費協助本縣各學校││,改善教學設備,提升教│,改善教學設備,提升教││學品質。│學品質。││六、邀請或協助國內藝術團體│六、邀請或協助國內藝術團體││來鄉演出或展覽。│來鄉演出或展覽。││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七、配合政策辦理產業人才投││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資教育訓練及各項青年、│││在職及失業勞工職業訓練│││。│││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第四條│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路88│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路39││號│巷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