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李庭博 相對人中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李仁暉 為相對人中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中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中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原以董事 林武雄 擔任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12號准予備查,惟於清算程序終結前,清算人林武雄於民國109年3月7日死亡,致使相對人無法完成清算程序。又相對人9席股東中,其中董事長 李坤德 、董事 李庭墨林武彥 、股東 林賴碧霞林碧香 等5人均已過世,從而相對人已無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之法定清算人,現因股東李仁暉願意繼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基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再不能依前開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於89年2月8日解散,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為董事林武雄,並經本院准予備查,迄今尚未辦理清算完結,惟林武雄業於109年3月7日死亡,無法執行清算人之職務乙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庭108年10月25日投院明民方108司司字第12號函、林武彥之除戶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第5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應堪認定,則相對人原清算人因死亡而當然解任。再查,相對人原董事長李坤德、董事李庭墨,均已死亡,有聲請人所提出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除戶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第11頁至第15頁),相對人現已無董事可資擔任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亦無從召集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此外復查無其他可資另選任清算人之方法,為公司之利益,確有選派清算人之必要。而相對人股東李仁暉為相對人股東,對於相對人業務經營狀況應有相當了解,對於公司事務亦當有一定之處理能力,足資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並於本院發函詢問李仁暉擔任清算人之意願後,經聲請人轉交李仁暉具名之清算人願任同意書予本院(見本院卷第33頁),足認選派李仁暉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允當,爰選派李仁暉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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