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54號上訴人 温峻晟
陳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琇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
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聲明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1,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陳筱蓉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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