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 王淦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王明一 律師被告 黃璽文
鑫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立文 訴訟代理人 陳英昭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