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34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8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2份、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
表及約定條款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