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智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葳選任辯護人廖于清律師
詹義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