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60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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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居住臺北縣土城市,請准將本件訴訟
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固得據當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他法院審理。惟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無管轄權,或因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
該項合意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且係依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又顯失公平,並經他造於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始足當之。經查
,聲請人即被告固住居於臺北縣板橋市,惟依相對人即原告
所提出之信用貸款申請書第二十條約定,兩造就系爭借款涉
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尚
無不符,於兩造間自有拘束力,相對人本於此項合意管轄約
定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並無不合,本院對聲請人之訴訟即
有管轄權,則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他法
院審理,於法即屬無據,自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