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0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0245號
上 訴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賴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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