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9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2000元)。
二、依台端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出租人為 吳麗珠 ,並非台
端,台端提起本件訴訟,究係依據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或所
有權之物上請求權法律關係?
三、被告就房屋之租賃契約是否已合法終止?若是,請併提出合
法終止租約之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