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9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2000元)。
二、依台端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出租人為 吳麗珠 ,並非台
  端,台端提起本件訴訟,究係依據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或所
  有權之物上請求權法律關係?
三、被告就房屋之租賃契約是否已合法終止?若是,請併提出合
  法終止租約之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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