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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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35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
   1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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