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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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35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
1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