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838號
原   告 蘋果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吟
訴訟代理人  李圓柔
被   告 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欲設立網站增加知名度及擴展營業,而與原
告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7日簽訂網頁設計作業合約書
(網頁設計C方案,下稱系爭契約),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39,999元(含稅),被告先支付原告訂金20,000元,並約
定於原告完成網站後支付尾款19,999元。惟原告已於106年
6月1日完成網站並開通網域,前經通知被告支付尾款,然
迄未支付。故依兩造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9,999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合約書及兩造人員line通訊對
話影本為證(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司促卷第10-26頁);而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其依兩造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尾款
19,999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12月1日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司促卷第7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9,999元,及自10
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1,000元(即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
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璧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