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英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5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英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民國101年10月26日)後,業於101年10月30日死亡,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紙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16號第19-2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