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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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玉 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司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保單,上開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33,390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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