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甲○○(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 吳政夫 (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七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民國63年6月10日由吳政夫單獨收養為養女,因養父吳政夫已於民國70年6月1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聲請人與吳政夫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此外復查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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