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8月20日以99年度補字第158號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耀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