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七七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宇嵩
訴訟代理人 許秀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壹仟捌佰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花壇分社,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十二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
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
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
票款新臺幣二百四十二萬一千八百元,及自附表所示各付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