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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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34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促字第2340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98年5月13日│50,000元│98年5月13日│RA0000000│├─┼───────────┼───────────┼───────────┼───────────┤│2│98年5月8日│100,000元│98年5月8日│RA0000000│├─┼───────────┼───────────┼───────────┼───────────┤│3│98年5月9日│25,000元│98年5月11日│RA0000000│├─┼───────────┼───────────┼───────────┼───────────┤│4│98年5月14日│50,000元│98年5月14日│R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促字第2340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1│98年5月16日│50,000元│98年5月16日│CH57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