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6月5日│98年7月28日│98年7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速偵││案號│字第841號│字第1078號│字第21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670號│98年度訴字第794號│98年度港簡字13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5日│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1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670號│98年度訴字第794號│98年度港簡字第130││決││││號││├────┼─────────┼─────────┼─────────┤││判決確定│98年10月19日│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同左│同左│││第2208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9月1日│98年9月23日│98年7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案號│字第1198號│字第1302號│第457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853號│98年度訴字第955號│98年度易字59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853號│98年度訴字第955號│98年度易字第595號││決├────┼─────────┼─────────┼─────────┤││判決確定│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同左│同左│││第357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7月31日│98年8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案號│第5395、5564號│第5395、55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665號│98年度易字第66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665號│98年度易字第665號│││決├────┼─────────┼─────────┼─────────┤││判決確定│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同左││││第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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