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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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民上列被告陳志民因106年度訴緝字第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後,惟查該被告已遷出國外居住不明,無從送達,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