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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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錢大渭 現籍設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原告與被告 翁文祺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351,926,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6,744,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水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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