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務人蔡金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額以至聲請金額百分之五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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